競業協議和保密協議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本質的區別:
1. 義務性質:競業禁止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,來源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,若雙方之間不存在競業禁止的約定,則勞動者不存在競業禁止的義務。而保密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,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,勞動者在離職以后均應承擔商業秘密的保守義務。
2. 側重內容: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,側重的是不能“說”;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,側重的是不能“做”。
3. 期限: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,只要商業秘密存在,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;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,最長不得超過2年。
4. 違約責任:用人單位不能在保密協議中直接為勞動者約定違約金,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,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用人單位只能根據實際損害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。
總的來說,競業協議和保密協議在義務性質、側重內容、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都有本質的區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