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《工會法》第22條規定:企業、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、法規規定,有下列侵犯職工權益的情形,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、事業單位交涉,要求改正;企業、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,并向工會作出答復;企業、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,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:
1.克扣職工工資的;
2.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;
3.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:
4.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;
5.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。
在遇到緊急情況時,工會可以起什么作用?
在緊急情況下,如果危及勞動者的重大權益,甚至人身安全,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緊急解決建議,制止和避免危險事態的進一步擴大。我國《工會法》第24條規定,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、強令工人冒險作業,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,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,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;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,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,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。